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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性:

證人的法律責任:證人只是證明合同已經簽訂,但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只有保證人才能要求承擔責任。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保函,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雖然主合同中沒有擔保條款,但如果保證人作為保證人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則保證合同成立。《民法典》第685條規定,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作出書面保證,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法律客觀性:

壹、證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麽1。在執行過程中,查封、扣押、提取債務人的財產時,還應當邀請證人到場。2.人民法院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拒收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回證上證明拒收事由,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後留下,即表示送達。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第六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證人: (壹)身體或者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備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因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記錄相關活動。二、公證和見證是壹回事?經常遇到找我做公證的人。這時候我就得解釋了,“我這裏是律所,不能做公證,只能做見證。”所以“見證和公證壹樣嗎?”有什麽區別?“簡而言之,“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法律行為、法律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律師見證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者申請,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的名義,對相關法律行為或者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查和證明的活動。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如果雙方作為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證明合同的真實性;在見證或公證過程中,應根據自己的法律知識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只有在主觀確認其合法性的前提下才會進行見證或公證;都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委托進行的。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律師證言和公證的主體不同。律師作證由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進行,公證由公證處的公證員進行。當然,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或見證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這壹點我們之前已經說過。就公證和見證的效力而言,大多數情況下沒有區別。不過這兩種方法還是各有各的優勢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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