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10: 42,新安江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人在新安江汽車東站放火。民警立即趕到汽車東站,與民警確認。這時,警察說:?我現在很生氣。如果我不報警,有人放火,妳們警察可能不會來!?
聽了報警人的話,民警意識到可能是虛驚壹場,但出於安全考慮,還是第壹時間趕到了汽車東站。警察到達現場後,首先對整個汽車站進行了巡邏,發現壹切正常。他們詢問了汽車站的工作人員,沒有發生火災,並確認該警察報的是假警。10: 50,民警在汽車東站找到涉嫌報假警的劉某。
劉,44歲,建德市蓮花鎮人,在杭州壹家物業公司做水管工。8月14日10: 30,劉從杭州回來,從客運中心坐大巴到新安江汽車東站轉乘大巴到蓮花家。然而,劉對建德市不是很熟悉,他害怕錯過這個車站。於是劉給公交司機打電話到汽車東站提醒,但到站後司機忙得不可開交。因為沒人提醒,劉沒有下車,依然上了車去了下壹站。
當劉的車剛剛離開車站,劉突然意識到自己?妳坐過站了嗎?是的。他走向司機,讓他停下來。他想下車,但司機說車已經啟動了,要到停車標誌才能停下來。此時,劉情緒激動,不停地對司機室喊停。他想下車。
聊了幾分鐘,劉看到司機不理他了。劉不滿意,走回座位。眼看離車站越來越遠,劉越來越生氣。突然壹個念頭在他腦海裏閃過:妳再不把我的車停下來,我就報警了。然後拿出手機撥打了110。他怕警察不來,就謊稱有人在汽車東站放火燒車。
在派出所,經過民警反復的法制教育,劉慢慢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開始反思自己的行為。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已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並處罰款100元。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綜上所述,報假案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傷害了不該受懲罰的人。這是特別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