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三天。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擴展數據
刑事案件(xí ng Shà n jià n)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由國家進行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019 6月20日晚發布消息稱,2065 438+09年4月中旬,新晃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查獲杜涉黑惡團夥。杜交代於5438年6月+2003年10月將鄧世平殺害,並將其屍體埋於新晃某中學操場。[1]2019年6月23日,懷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確認,在新晃壹中操場挖出的遺體為2003年失蹤人員鄧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