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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意見有異議時的處理

法律主觀:

1、以鑒定為準,但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 申請重新鑒定 ,仍然有異議的,開庭時進行有力質證:比如,鑒定的依據上,是換車門還是修車門。 量刑步驟:根據有證據證明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再根據有證據證明的其他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最後根據有證據證明的量刑情節確定宣告刑。 2、實質性證據材料:尚未接觸到案件實質性證據材料,律師是無法確定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或者量刑辯護的,更沒有辦法作出判決上的預測--好的辦案結果是辦出來的、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 判處多少都是有依據的,沒有所謂最輕與最重。 3、咨詢的局限:咨詢只解決尋找律師的問題,通過咨詢,找到自己認為合適的律師;咨詢是解決不了案子本身問題的,因為您咨詢得再明白,您沒有 律師的權利 、也沒有律師通過諸多親辦案例積累的知識、技能上的實踐經驗,是無法解決實際問題的。況且,律師是圍繞全案證據逐步展開具體的刑事辯護工作的,是壹個復雜而具體的過程--千案千變千種打法,您也不可能完全咨詢得明白。 第壹時間委托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 刑事辯護律師 處理。刑事辯護是壹個過程,是壹個以刑事證據審查、判斷與運用為核心的具體工作的逐步展開過程。 律師是專業人士,與醫生分腦科、胸科等專科壹樣、也是分民事、刑辯等專業的。所以應當委托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鑒定書後,應當及時將副本送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對於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後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並通知鑒定人出庭。有異議的當事人不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視為放棄異議。 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均有異議的,分攤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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