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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名單是否代表案件已經立案?

已經歸檔了。

第壹,涉案人與犯罪嫌疑人的區別

1.涉案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同的壹般含義。前者應用廣泛,既可以用於行政案件,也可以用於刑事案件,後者只能用於刑事案件。

2.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人、嫌疑人、嫌疑人,是指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正式提起公訴之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稱謂。犯罪嫌疑人不同於罪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除非經過審判證明有罪,否則都是無罪的。

也叫嫌疑人,嫌疑犯。指刑事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根據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嫌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沒有被發現或者身份不確定的罪犯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偵查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不在場證明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經過刑事調查後被指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其次,律師會見了犯罪嫌疑人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要確保監獄的安全和律師會見的順利進行,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部、省公安廳、市委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看守所實際情況,

對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如下規定:

1.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的有效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授權委托書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通知書。

2.律師會見在押的兩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為了互相監督,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有1人是執業律師,其他陪同人員,如果不是執業律師,應該是與律師會見在同壹單位並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的人。

3、在偵查階段,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會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出具的《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憑公安機關辦案單位簽發的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辦理。

4.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聘請的律師可以由看守所直接安排會見被告人,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者起訴書以及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無需偵查、檢察、審判機關批準和安排;其他非律師的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5.會見受聘翻譯人員時,應出示經該機構批準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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