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程序要求當事人報案或者公安機關發現有犯罪行為,然後立案開展偵查活動。
1.偵查行為在我國,偵查行為不僅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偵查活動,還包括為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者自殺而采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的偵查行為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辨認、通緝、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2.偵查終結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終結偵查、辦理案件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
(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處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公安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案件應當由上級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也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時,可以表明符合不起訴條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
在調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並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自己立案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後,與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基本相似。不同的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結束後,對於符合起訴或者不起訴條件的案件,由偵查部門制定“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卷材料壹起送審查起訴部門,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然後按照審查起訴程序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於需要撤銷的案件,由偵查部門直接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3.補充調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的某些事實和情況重新進行偵查。程序上的補充偵查有三種:(1)審查逮捕階段的補充偵查(2)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3)庭審階段的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