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範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
第二條學校招生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不同經濟背景、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的學生都有申請入學的機會。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本章程主要適用於在中國大陸的本科招生工作。招收國際學生和華僑、港澳臺學生,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參照章程執行。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四條學校全稱:昆山杜克大學。
第五條學校國家標準代碼為16406。
第六條學校地址:江蘇省昆山市杜克大道8號,郵政編碼215316。
第七條辦學層次: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八條辦學性質:昆山杜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是由美國杜克大學和武漢大學共同創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中外合作大學,旨在建設以博雅教育為特色的世界壹流的研究型綜合性大學,幫助中國及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學生創造有意義的成功人生。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江蘇省教育廳。
第十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本科生,在允許的學習期限內修滿規定學分,達到畢業基本要求時,將獲得以下全日制本科畢業證書:
1,昆山杜克大學學士學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監制)。
2.昆山杜克大學文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教育部監制)
3.杜克大學學士學位證書(美國杜克大學頒發,南方學院聯盟委員會認證)
第三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十壹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委員會,並設立中國招生辦公室和國際招生辦公室。招生領導小組作為學校招生的領導和決策機構,全面領導普通本科學生的招生工作,貫徹教育部和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計劃和錄取規則,決策重大招生問題。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招生的決策咨詢、民主管理和監督機構,負責研究、建議和審議招生政策和制度,監督學校招生工作,維護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員會有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中國招生辦公室是學校中國招生工作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章程和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學校的招生錄取工作。招生組負責招生宣傳和咨詢服務。招生組負責錄取規則的制定、申請材料的審核、獎學金的審核和發放以及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上述辦公室可根據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全校教師、幹部中選派招生工作人員參與學校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以及參與部分招生表格的考核(檢查)和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公示招生信息,並通過昆山杜克大學中國本科招生網/招生/、昆山杜克大學主頁/、官方微博、微信公眾平臺、招生宣傳資料等發布招生信息、公示選拔錄取結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2021年,中國內地招生來自江蘇、北京、上海、山東、四川、浙江、安徽、重慶、廣東、河北、河南、湖北、湖南、陜西、天津、遼寧、吉林、福建、內蒙古、黑龍江、江西、廣西等22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學校分為
第五章專業設置
第十五條普通文科教育在學校本科階段實施,新生入學時不分專業。學生可以在大學第二年根據個人興趣和特長選擇自己的專業。昆山杜克大學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編制的《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及計劃》中的招生專業,僅用於學生高考誌願填報。
經教育部批準,設立的本科專業為:1,材料科學與工程(材料科學與物理);2.數學與應用數學(應用數學與計算科學);3.生物科學(分子生物科學);4.化學(化學與環境科學);5.全球健康科學;6、環境科學(環境科學與公共政策);7、國際事務與國際關系(國際政治經濟學);8.歷史(中國的全球化研究);9.數據科學和大數據技術;10,經濟學(制度與治理);11,數字媒體藝術(媒體與藝術);12,英語(全球文化研究);13,心理學(行為科學);14,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計算與設計)。
第六章錄取規則和選拔程序
第十六條嚴格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政策規定,以考生高考(中國大陸)和學校自主評價結果為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學校采取綜合評價錄取方式在中國大陸招生。根據申請人的高考成績(權重50%)、學校自主綜合評價(權重40%,包括壹般申請和補充材料的綜合評價以及申請人在劍橋大學的在線英語測試成績)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權重10%)依次選擇學生。學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沒有全省(直轄市、自治區)統壹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或者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的,學校自主綜合評價權重按50%計算。
1,高考成績:學生高考成績須達到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本科壹批錄取控制分數線(本科壹、二批合並為特殊類型錄取控制分數線或壹本線)。換算方式是按高考滿分50分,按本科壹批錄取控制分數線(或特殊類型錄取控制分數線/線)30分,在此區間進行線性換算。
2.對學校的獨立綜合評估:包括對申請材料的綜合評估和申請人進行的在線Linguaskill的結果。
3.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學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以年級呈現的,按照該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科目按年級折算,滿分為10,全A為10。如果出現B、C、D,則按成績和課程數扣分。
第十八條我校將根據上述方法計算出的綜合評價結果,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擇優錄取。如綜合評價結果相同,我校將根據高考成績(不含政策分)、三門外語總成績、外語成績依次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錄取批次:我校普通類提前錄取批次(含山東省綜合評價批次、廣東省專項招生批次)。我校將與江蘇入選考生簽訂協議,確認是否填報我校綜合評價招生誌願,並將確認後的考生名單上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擬錄取考生在本科提前批前完成錄取,不參加其他任何批次錄取。錄取完成後,報考人員要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相關要求收集誌願等信息。
第二十條根據教育部和江蘇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我校預留計劃用於調劑統考線上生源不平衡,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二十壹條我校所有本科專業均采用英語授課,非英語語言考生請慎重申請。
第二十二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港澳臺學生和華僑學生采取“綜合評價+港澳臺聯考/臺灣省區域學業能力測試”的模式進行錄取,錄取辦法按聯合招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和學校的相關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獨立評審和評選程序
A.Slate申請入學:申請人應於2021、65438+2月8日23:00前通過Slate系統提交入學申請及書面材料掃描件,並將推薦信寄至中國招生辦。書面材料包括高中成績單、課外活動證明、英語和學術能力證明等。
B.材料審核:學校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和評估,並於2021的2月中旬和3月中旬通知申請人第壹輪和第二輪初審和評估結果以及是否被邀請參加Linguaskill。
C.Linguaskill:通過初審的申請人必須在3-4月完成在線Lingua技能測試,昆山杜克大學中國招生辦公室將把Lingua技能測試的結果轉換為獨立的綜合評價結果。
d .入圍名單公示:學校自主綜合評價結果將於2020年4月下旬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報考人員,入圍名單於5月在學校網站公示,並報送各省(市、自治區)考試院備案公示。
第七章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四條學校錄取考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字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取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字2003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20102).
第二十五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將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其進行身體健康復查。經復查不符合條件者,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處理。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學生必須繳納學費、住宿費、書本費和其他雜費。具體標準和辦法按江蘇省物價部門批準或備案執行。根據江蘇省物價局的回復,2021年入學新生學費標準為170000元/生/年。
第九章學生資助政策
第二十七條學校根據自主綜合評價和高考成績,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授予不同數額的獎學金,並根據申請人家庭經濟情況確定不同數額的獎學金。具體細則和實施辦法由學校獎學金委員會根據學生的學習成績、個人情況和學校獎學金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章招生咨詢、申訴和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招生咨詢部門:中國招生辦公室。
電話:0512-36657028
電子郵件:china-admissions@dukekunshan.edu.cn
學校網址:/cn/
第二十九條在錄取期間要成立投訴小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投訴、投訴處理工作。投訴電子郵件:DKU-compliance@dukekunshan.edu.cn
第三十條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學校將在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註冊並取得正式學籍。如復查存在問題,學校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凡被發現有弄虛作假者,將取消其資格或退回原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壹條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人員對學校組織的高考(考核)中的各類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學校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有失職、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由學校督導部門會同學校招生部門調查核實後,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將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XI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章程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或其授權部門負責解釋。本章程如有與國家和招生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不壹致的,以國家和招生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