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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醫院院長因收受紅包被停職。妳覺得他的做法怎麽樣?

作為壹個醫院的院長,該不該收下屬的紅包?近日,廣豐區人民醫院院長周建東收受下屬紅包壹事在網上引起網友討論。有網友認為是行賄,下屬想在這裏方便。還有人覺得是總裁建議下屬做的,不給我紅包我就給妳穿小鞋,搞得妳事事不順。總之,網友對此事的猜測五花八門,但要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後我們才知道發生了什麽,所以我們就不去猜測了。

假設這種行為已經成為事實,其行為會導致什麽後果?這將分為兩類。如果這筆錢是為了自己的目的,有利可圖,那麽這就是向上級行賄,上級收下了,這就是默契,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2065438年4月25日起施行, 2016)第壹條規定貪汙、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 大量?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另壹種是醫院進行資金交易,屬於正常的財產,不會構成行賄罪。

當然,在節假日,下屬會給上級院長送幾百元的紅包,希望能照顧他。這種情況屬於人情往來,在法律上不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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