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起訴和審查後采取的壹種法定處置方式:
二是不起訴的依據是案件不具備起訴條件或者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不適宜提起訴訟;
第三,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效力是終止刑事訴訟,不將案件提交法院審理;
第四,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具有確定的效力。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生效的不起訴決定不得變更。
確認犯罪的權利屬於人民法院。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是案件沒有經過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就不會被定罪,當然也就沒有犯罪記錄。當然可以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擴展數據:
第壹,不起訴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實現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當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不能追究時,或者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或者可以免除刑法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不起訴決定,
終結訴訟程序,防止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可以縮短訴訟時間,節省大量人力物力,從而降低訴訟成本,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體現訴訟經濟原則。
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力量辦理大案要案。
二、不起訴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處理大案要案。
近年來,犯罪呈上升趨勢,尤其是重大犯罪。我們應該把工作重點放在重大犯罪上。因此,對於那些罪行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案件,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司法機關集中力量,下大力氣辦好大案要案是有利的。
第三,不起訴有利於保障人權
在提起公訴階段,人民檢察院通過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對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或者不需要追究或者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及時作出不起訴決定,可以防止過去長期“掛案”的做法。
從而使犯罪嫌疑人盡快脫離偵查,恢復人身自由。因此,不起訴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體現了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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