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壹)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明顯不合理低價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或者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撓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案例:
涉案公司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建築企業,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郭。2065438+2007年3月,原告起訴32名農民工,公司拖欠他們35萬余元工資。庭審中,原告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但被告公司仍逾期不還,故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文書送達後,被告公司拒絕申報財產。
被告湖北某建築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定,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告人郭作為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定。情節嚴重的,應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考慮到公司及郭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可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處以罰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人民網-湖北秭歸法院審理壹起單位拒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