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交通事故中有人受傷,如何拿到被扣的車?
壹般只有交警隊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才能找回車。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肇事車輛進行財產保全,那麽車主就拿不出手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當事人車輛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和被扣押的物品。
同時,駕駛人駕駛無主車輛逃逸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後仍未領回車輛的,被扣留車輛將在公告三個月後依法處理。
二、交通事故扣車有什麽規定?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有權扣留汽車。賦予交警這壹權力的法律依據是:
(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扣留的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同時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扣押的物品。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仍未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後仍不來處理的,依法處理扣留的車輛。”
(三)交警扣留車輛期限的法律分析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交警扣留車輛的行為和扣留車輛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交警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扣留車輛。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交警才能在法定期限內扣留車輛。根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警為了收集證據,只能扣留車輛。這是交警扣留車輛的合法理由。另外,任何人的財產權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交警不得憑借行政權力扣留。
(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交警在辦理交通事故賠償過程中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其執法依據是《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不能及時理賠的,賠償責任方或者事故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供有效擔保;未提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處理需要,可以扣留相關事故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車輛,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發生交通事故,車會被扣多久?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期限。但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依法確定檢驗鑒定結論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被扣留的物品。
然後,另壹個問題就出來了。檢驗鑒定的期限是多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約定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換句話說,檢查和評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0天。
但對方有權申請復檢鑒定。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進行。復驗和鑒定應當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指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檢鑒定報告副本送達當事人。復驗和鑒定以壹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再次檢驗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檢查和評估時間可能需要60多天。
我們知道,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首先要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同時調查事故原因,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此,由於案件的復雜性和檢驗鑒定時間的不確定性,我們認為交通事故後何時放車不能壹概而論,只規定交警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其他扣押物品。
以上是邊肖整理的關於交通事故中有人受傷時如何取回被扣汽車的詳細回答。在國內發生交通事故後有人受傷,車被扣,可以按照需要的時間計算,最遲不會超過兩個月。如有其他問題,請登陸Find Law網站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和證件,並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的作為證據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其他物品、證件應當隨案移送,並制作隨案移送清單壹式兩份,壹份留存,壹份交人民檢察院。實物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