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詞
尊敬的審判長和法官,
受原告紀連生委托,山西星美律師事務所在壹審階段指定律師張振江、張小敏為其特別委托代理人。通過庭前了解案情,調查收集證據,結合法庭調查,現就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發表如下意見,望合議庭采納。
壹、本案事實
被告人白小龍於2010年5月23日駕駛車牌號為晉KUE166的解放牌輕型自卸車在金剛巖路口由東向西行駛。因其未按操作規程安全駕駛,與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由西向北左轉彎相撞,致急性內部開放性顱腦損傷、顱底骨折。
2010 6月1日,太原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第0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白小龍駕駛機動車通過路口時,未充分觀察路口前方情況,確保安全駕駛,其違法錯誤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的規定。紀連生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在紅綠燈控制的路口左轉時,沒有讓直行車輛先行。他的違法和錯誤行為是事故的另壹個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三項“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不得醉酒駕駛”的規定和第壹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壹款“非機動車受交通信號燈控制”原告與被告白小龍承擔同等責任。
經太原市中心醫院治療,原告病情穩定後於2010年6月29日出院。2010 7月21經武警山西總隊醫院太原小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內、開放性顱腦損傷,雙耳重度聽力障礙,評定為六級傷殘。
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
1,醫藥費87217.46元;
2.交通費638.8元;
3.誤工費3600元(1,800×2);
4.護理費12490.5(7962.3+4200+328.2)元。
5.住院夥食補助1900元(50×38);
6.營養費1800元(90×20);
7.殘疾賠償金139970元(13997×20×0.5);
8.被贍養人生活費9355元(9355×4×0.5×0.5);
9.財產損失:電動自行車2000元,衣服破損200元;
10,精神損失費25000元;
11,律師代理費3000元;
12,鑒定費1000元;
以上費用共計人民幣288271.70元。白小龍已支付醫療費14800元。
肇事車輛是壹輛解放牌輕型翻鬥車,車主對連壽供認不諱。事故發生時,該車輛由被告人白小龍駕駛。被告人白小龍在被告人的保險公司為肇事車輛購買了強制保險。保險單號碼是23370000103513006390,被保險人是白小龍。保險期限為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
以上事實有13組相關證據支持。
二、原告的賠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並有充分證據證明,應予支持。
壹、本案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的法律依據是:
1.《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就醫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和因曠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第二款: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其因增加日常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b、本案原告主張的單項賠償的法律依據和證據材料如下:
1,醫藥費87217.46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序號為8、9、10、11。
2.交通費638.8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員為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而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
證據材料:證據清單序號20,21,22,23。
3.損失的時間是3600元(1800× 2)。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序號為8、14、15。原告住院日期為2010年5月23日,傷殘日期為2010年7月23日,實際誤工日期為60天。原告所在單位出具證明,確認原告月收入1800元,原告因誤工實際收入3600元。
4.護理費12490.5(7962.3+4200+328.2)元。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職工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第3.1.4條是指因生活不能自理,造成傷殘,需要他人照顧的。自理主要包括以下五項:1,吃飯;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動移動。護理等級分為三級:1,完全護理依賴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照顧以上五項;2.大部分護理依賴是指大半輩子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以上五項中有三項需要護理;3.部分生活依賴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者,上述五項中有壹項需要護理。原告住院期間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以上五項均需要護理,應屬於壹級護理,護理人員可不止壹人。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序號為8、16、17、18。原告住院38天,其中5月23日至6月9日為重癥監護室,其余住院期間有兩人照顧其日常生活。1.原告姐夫張建忠的哺乳期為***38天,自2010年5月23日至2010年6月29日。張建忠工作所在的太原鐵路局太原機務段勞動人事科提供的證據證明,其月平均收入為6286元,38天的護理費共計7962.3元。2.大嫂郎愛生的哺乳期為2010年5月23日至2010年5月25日,***3天。郎愛生沒有固定工作。按照2010的標準,山西省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28559元,三天護理費合計328.2。3.郎愛生走後,護工周建新的護理期為2010年5月26日至2010年6月29日,共35天,每天護理費120元,共計4200元。
5.住院夥食補助1900元(50× 38)。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
《山西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不分地區、部分方式、出勤,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幹,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序號8
6.營養費1800元(90×20)。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序號8、24。原告已構成六級傷殘,肋骨骨折需要長期保守治療。人們常說“百日傷筋動骨”,在這100天裏加強營養促進盡快康復的常識盡人皆知。
7.傷殘賠償金139970元(13997× 20× 0.5)。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確定之日起計算二十年。”
根據山西省統計局2010年2月24日公布的2009年山西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997元/年。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序號為12和24。兩套證據證明原告是城鎮戶口,傷殘等級為六級。
8.被撫養人生活費9355元。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
2009年山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9355元。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序號為13和24。這組證據足以證明原告與紀蘭的關系,證明紀蘭屬於城鎮戶口,證明紀蘭是14歲的未成年人。
9.財產損失2200元。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序號為28。這組證據證明原告騎的電動自行車、衣服、鞋子都有損壞。雖然購買電動自行車、衣服、鞋子的發票丟失,但代理人認為財產損失部分也應結合市場情況予以支持。
10,精神損失費25000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侵權行為給人造成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也可以應受害人的請求,責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
被告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開放性腦損傷、雙耳重度聽力障礙的嚴重後果,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權和身體權。由於雙耳聽力嚴重受損,原告再也無法真正聽到女兒的呼喚、妻子的嘮叨、親友的問候、街頭小販的哭喊和火車的轟鳴...這個溫暖而喧鬧的世界似乎正在離他而去,但它卻是孤獨的,荒蕪的,寂寞的,煩躁的而不是以前的那個...在充分考慮當地平均生活水平(2009年人均消費支出、
11,律師代理費3000元。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序號為27。律師工作是壹項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原告不具備這方面的專業技能,在發生交通事故危及生命期間,他沒有條件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聘請律師的費用應該屬於賠償範圍。
12,鑒定費1000元。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鑒定程序是判斷被害人是否構成傷殘以及構成多少級傷殘的必經程序,因此鑒定費也應納入被害人的損失範圍,被告人應予以賠償。
3.本案中,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原告,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白小龍、白連壽承擔連帶責任。
2004年5月1日和5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在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被告人白小龍在中國平安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為事故車輛辦理了強制保險,保單號為23370000103513006390,保險期間為2010年3月13日至20165438年3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依法先行賠付原告。
2.被告白小龍、白連壽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明確規定: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
《證據目錄》第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已證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科學、公平、公正地對原告、被告白小龍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進行了分類。太原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為,原告與被告白小龍應負同等責任。
雖然事故車輛所有人白連壽與駕駛人白小龍不是同壹人,但不能免除事故車輛所有人白連壽的連帶賠償責任。代理人認為,被告白小龍雖不是事故車輛的所有人,但其駕駛事故車輛的運動利益屬於全家,仍應視為事故車輛的財產。按照自己負責的原則,應該承擔連帶責任。除非被告人白小龍能證明自己接受了雇傭或者有償駕駛事故車輛。
以上代理意見本院全部采納,謝謝!
委托代理人:山西星美律師事務所。
律師:張振江。
張小敏
2005年10月28日+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