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1,刑事責任。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