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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驗傷程序怎麽走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需要到交警那裏拿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然後委托律師到相關的機構做鑒定。如果受害方不想采用以上方式進行傷殘鑒定的,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出具傷殘鑒定委托書然後 再做傷殘鑒定。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壹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並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鑒定時傷者需要帶齊的材料: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X線報告單、CT報告單等;

7、X及CT片;

8、交通事故認定是;

9、司法鑒定委托書;

10、傷者身份證。

驗傷報告出來多久抓人?

達到輕傷,構成故意傷害,但是是否立案,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如果決定立案後,應當進行偵查,采取什麽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決定,也不壹定需要拘留。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壹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偵查機關就要在最長30天內決定是否提請逮捕或者改變強制措施。按照刑事訴訟的程序在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起訴。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壹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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