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擴展數據:
36種行為應負道路交通事故全責。
(壹)違反交通信號;
(二)遇有放行信號,不準先行放行;
(三)遇有放行信號,轉彎車未給直行列車和被放行的行人讓路的;
(四)遇停車信號右轉,在丁字路口直行,未讓已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
(五)支線車未給幹線車讓路的;
(六)分支道路未分車道,同種類車不給右側車讓路的;
(七)支路不分,非機動車不放棄機動車,非公共汽車和電車不放棄公共汽車和電車;
(八)對面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不讓直行或者右轉彎車;
(九)進入環島的汽車未讓環島內的汽車通過的;
(十)通過人行橫道的車輛未按規定給行人讓路的;
(十壹)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不讓非機動車通行的;
(十二)機動車進入人行道不讓行人通行的;
(十三)非機動車進入機動車道不讓機動車通行的;
(十四)非機動車駛入人行道不讓行人通行的;
(十五)非機動車在人行橫道橫過車行道時,不讓機動車和行人通過;
(十六)行人進入非機動車道,不讓非機動車道通行;
(十七)行人進入機動車道不讓機動車通行的;
(十八)行人穿越車行道不走人行橫道、人行天橋或者地下通道的;
(十九)機動車變道時未讓本車道的車通過的;
(二十)機動車違法進入公交專用道的;
(二十壹)公交車輛違法進入其他機動車道的;
(二十二)輔路車未讓主路車行駛的;
(二十三)其他違反道路規定的;
(二十四)違反禁令標誌或者禁令標線的;
(二十五)違反導向標誌或者標線的;
(二十六)逆向行駛的;
(二十七)非法掉頭的;
(二十八)非法集會;
(二十九)違反規定超車的;
(三十)在機動車道或者高速公路上違法停車的;
(三十壹)機動車進入交通管制車道的;
(三十二)非法進入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的;
(三十三)倒車、車禍;
(三十四)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三十五)未保持安全距離,追尾前車的;
(三十六)自行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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