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對象條件。教唆犯的對象是沒有犯罪故意和刑事責任能力的特定人。教唆犯的教唆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教唆犯必須特定。(2)教唆的對象必須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不構成共犯,教唆犯應當作為間接正犯處理。(3)必須是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犯罪的故意的人。具有被教唆犯罪故意的人不能成為教唆的對象。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有實施某種犯罪的故意,卻為其出謀劃策,給予支持,以勇氣鼓勵,強化其犯罪意圖,使其實施犯罪,則不應認定為教唆犯,而應認定為幫助犯。
2.客觀條件。教唆犯的客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行為。在認定教唆行為時,應註意以下四個方面:
(1)教唆的內容必須是犯罪行為。教唆他人實施其他壹般違法行為的,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方式多樣。它可以通過口頭、書面或手勢、眼神和其他身體語言來煽動。具體來說,可以用金錢、財產、女色等利益引誘他人犯罪,用嘲笑、蔑視、侮辱等手段刺激他人犯罪,用暴力脅迫他人犯罪,暴露隱私、毀壞財物,用封建迷信教唆他人犯罪,等等。
(3)間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有不同的客觀要求。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況下,只要實施了教唆行為,就不要求被教唆人實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的,在犯罪中應當成立教唆犯或者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則教唆犯構成獨立的教唆犯。在間接故意教唆的情況下,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教唆,還要求被教唆人實施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不構成犯罪。
3.主觀條件。教唆犯主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在具體的犯罪形態上,教唆犯壹般是直接故意,但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
(2)在認識因素方面,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使某壹個人產生犯罪的故意,進而實施犯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這壹點,則不構成教唆犯。
(3)從意誌因素看,行為人對他人實施犯罪和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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