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終止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
2.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然後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表明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壹致意見,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這並不意味著自員工簽署通知之日起,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
3.在通知上簽字的實際意義是表明員工收到了單位下發的通知。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履行相關義務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作為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按規定辦理求職登記的憑證。”
4.因此,解除勞動合同要經過壹定的法律程序。勞動合同終止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5.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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