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取保候審壹年之際,公安機關主動解除刑事強制措施,但既不結案,也不移交檢察院,案件成為“懸疑”處理的積壓案件。
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都知道,中國大陸很難在審判階段獲得無罪判決。據近幾年的統計,概率只有萬分之幾。這是什麽概念?從壹個專門做刑事辯護的律師的執業生涯來看,即使壹年辦理30-40件刑事案件(不包括法律援助案件),這也已經是他職業的極限了。執業30年,他這輩子可能處理的刑事案件不超過1200件,也就是說他這輩子可能沒遇到過無罪的刑事判決。因此,追求取保候審成功,“先把人弄出來”成為刑事律師更為現實的追求。每當聽到有人批評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我都會站出來捍衛刑事司法的聲譽,因為雖然中國的無罪判決率確實不高,但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有很多方法可以實現實際的“無罪”,比如檢察院的不起訴,法院判決的“報銷”,都是在“無罪”的道路上做出的實質性努力,結果應該肯定。另外,從無罪退壹步的辦法就是將嫌疑人取保候審。即使以後檢察院提起公訴,也會給出較輕的量刑建議,法院盡快結案,盡快服刑,這也是現階段的“妥協”。尤其是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倡導“少捕、慎捕”以及諸多重大冤假錯案的曝光,使得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準逮捕階段日益謹慎。對於很多證據不足的案件,采取了取保候審的措施。隨著取保候審的成功,律師和嫌疑人家屬都松了壹口氣。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壹年,也就是說公安機關通常會用完這壹年的期限。
以前刑事案件進入取保候審,壹年後取保候審期滿,否則公安機關收集到足夠證據移交檢察院起訴,或者證據不足,就應該結案,結案。然而,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被廣泛運用的今天,卻出現了諸多困境。壹方面是公安機關臨近取保候審期滿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另壹方面是犯罪嫌疑人仍然是犯罪嫌疑人,案件繼續偵查,但偵查完畢公安機關不接,不向檢察機關移送案件,檢察機關不追究責任。案件在公安機關是“懸而未決”的,是根據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內部說法“積累”的。
二、取保候審後,“懸案”案件的幾個特點:
1.主要原因是證據不足,達不到逮捕的證據標準。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臨時拘留措施,在主要證據層面自然不能有明顯缺陷。但公安機關在此前的提請批準中已被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經過調查,仍然無法找到關鍵證據。這種案件對公安機關來說也很尷尬,所以采取“掛戶口”的方式,名義上繼續偵查。
2.事實上,偵查壹直處於半停頓狀態,再次移送檢察院起訴的可能性並不高。原因很簡單。如果有什麽關鍵證據,公安機關沒必要“掛戶口”。在壹年的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還沒有找到任何實質性的證據,壹年後再找就更難了,尤其是壹些電子數據。在壹些與金錢有關的犯罪中,許多罪犯借用互聯網服務器來保存數據。這些數據壹年內是無法提取的,壹年後肯定會更難。壹些視頻監控資料也存在類似的問題,而且從取證的角度來看,除非有重大的技術突破,否則隨著時間的推移,證據肯定會越來越難收集,沒有足夠的證據,公安機關也不想以“自取其辱”的方式移交卷宗。
3.有補救措施,但嫌疑人家屬和本人普遍不願意使用,陷入“民不舉,官不究”的狀態。這種情況下,其實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撤銷案件。畢竟已經調查壹年多了,但是嫌疑人和家屬都不願意主動,因為不想太“得罪”公安機關,案件的走向也不是絕對清晰,檢察院也不會主動監督。案件被公安機關“中止”是理所當然的。
第三,案件被“中止”的原因
這種情況其實是執法人員“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和不合理的考核制度的雙重作用造成的。隨著執法文明的發展,過去刑訊逼供等壹些直觀、暴力的審訊行為得到了遏制,除了個別案件外,根據筆者自身的經驗,在壹些沿海發達地區,刑訊逼供基本已經銷聲匿跡。另壹方面,執法文明是壹個過程,必然與舊的落後因素對立。這些落後因素不可能壹下子退出歷史舞臺。“有罪推定”就是其中之壹。許多執法人員仍然從簡單的經驗角度來判斷壹個人是否應該受到處罰。即使證據存在缺陷,他們依然堅持“調查”。這種“有罪推定”已經形成了壹種工作慣性。刑事偵查的終點是找到足夠的有罪證據。即使是經濟案件,壹些執法人員的默認規則也是“先破案再立案”,這必然導致案件久拖不決。
此外,壹些不合理的考核指標也助長了案件的“懸念”。中國機關應該有績效考核,考核的因素很多,取消案件數量也是考核之壹。撤銷案件太多,說明公安人員辦案不力。在這種邏輯下,偵查人員不願意撤銷案件,導致案件“漏賬”。
總的來說,這種“懸念”讓嫌疑人和家屬長期處於緊張不穩定的狀態,也容易浪費司法資源。尤其是在壹些法定刑的刑事偵查中,極易滋生冤假錯案,任何個人在國家機器面前都是脆弱的。司法實踐中應警惕這種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