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答辯人:吳XX,男,住廣州市番禺區XXXX303房。
原告吳XX訴被告李XX、韓XX,民間借貸糾紛壹案,已為貴院受理,案號為(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XXX號。針對原告的起訴,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請求:
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請在依法追究被答辯人訴訟詐騙的法律責任,予以罰款、拘留或者追究其詐騙罪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損失包括律師費8000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壹、答辯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借款本金40萬元及高額利息108200元,***計508200元。《個人借款協議書》中答辯人的還款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了結。
答辯人與韓X華(系答辯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辯人還款***計508200元,於2011年4月7日還款12000元、5月30日還款12000元、6月2日還款12000元、7月6日還款12000元、8月2日還款12000元、9月2日還款12000元、9月14日還款200000元、10月12日還款 82000元、11月4日還款6000元、12月13日還款225500元,以上***計508200元,包括本金40萬元及利息108200元。
被答辯人在廣州發放高利貸,並以此為營生,專門從事不法勾當。本案中,答辯人因為資金周轉問題,的確曾經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辯人在交付借款時提前扣除了幾萬元的高額利息,答辯人真正借到手的現金遠不及40萬。然而因為急需資金,答辯人也只好忍氣吞聲。事後依然按照協議約定的40萬元還款,並支付高額利息達 108200元。在還款完畢後,答辯人曾多次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借條,被答辯人起初只是說回去找找,後來就幹脆說找不到了,答辯人心中雖有疑惑,然而也無可奈何,同時自以為已經還款了,借條返不返還都沒關系。豈料被答辯人在已經收到全部借款本金40萬元及高額利息後仍貪心不足,反咬答辯人壹口,利用答辯人的壹時疏忽將未曾要回的借條惡意提起訴訟,意欲訛詐答辯人,朗朗乾坤,法治社會,被答辯人如此膽大妄為,著實令答辯人寒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足額償還曾於2011年3月1日向被答辯人所借之款項及高額利息,而今其又以此為由要求答辯人還款,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