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法律、法令管轄的第壹審普通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普通民商事、刑事、行政壹審案件;
3、依法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5.依法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6、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二、各部門的職責
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置內設機構,分別承辦民商事、刑事、行政、訴訟監督、減刑假釋、案件執行等業務。主要審判業務部門及職責:
1,刑事審判庭1。依法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壹、二審案件。
2.刑事審判第二庭。審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財產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等壹、二審案件。
3.民事審判第壹庭..審理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不動產案件等傳統民事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抵押和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案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房地產相鄰關系案件;農村承包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侵權案件;審判第壹、二審案件,如適用特別程序,依法進行。
4.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辦理合同、貸款、侵權、企業破產、證券、期貨、票據等商事糾紛的壹審、二審案件。
5、民事審判三庭。依法審理第壹審、第二審知識產權案件和涉外商事案件;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6.行政法院。審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土地、公安、工商、稅務、衛生、文化、環保等行政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第壹、二審案件。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7.審判監督法庭。依法審理不服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生效判決的再審案件;審理同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審查決定減刑、假釋案件。
8.立案庭。依法審查提請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對符合條件的案件進行登記歸檔;依法審理管轄權爭議案件;對本市第壹審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申訴案件的審理和再審申請的審查;負責司法協助;對立案後需要訴訟保全的案件進行保全;處理來信來訪。
9.執行局。有執行庭、執行監察室、第壹執行局、第二執行局等內設機構。
執行法院:執行本院第壹審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財產部分;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根據執行法應當由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執行監督部:辦理基層法院上報的執行復議案件;監督全市法院執行案件,確定拍賣、變賣案件的效力,決定全市法院暫緩執行案件;接收、審查、處理全市涉及執行的法院來信來訪。
執行執行:協調市內外執行執行案件,協助市外法院執行執行案件;協助和指導市法院執行案件;對案件專項活動的實施提出意見,並部署實施;省外委托執行案件的審批和委托執行案件的催辦;審查決定升級執行和指定(或交叉指定)或* * *執行的案件;辦理執行案件的司法協助;辦理本市法院作出的要求公安機關調查被執行人下落、宣布被執行人護照無效的事項;金華市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和執行協作機制的構建與運行:我院管轄的案件原則上以省高院指定的交叉執行案件、委托執行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案件為主。
兩個執行地:辦理本院管轄的執行案件;協調市內外案件執行,市外法院協助執行;當地法院在執行案件中的協助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