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單位可以構成的犯罪有五種:集資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保險詐騙。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分解口袋型的詐騙罪,主要原因還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是要確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壹。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除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中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除外)、證券詐騙、保險詐騙的具體行為,是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壹)明知沒有返還能力,騙取大量資金的;
(二)非法獲取資金後潛逃的;
三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四)利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逃避、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戶,或者進行虛假破產、虛假破產逃避回籠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需要註意的是,這七種情形都是以“行為人通過詐騙手段非法獲取資金,導致大量資金無法返還”為前提的。不能僅憑這七種情況就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僅僅因為財產不能返還就以金融詐騙論處。
擴展數據:
構成特征
1,客體是違反財務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的復雜客體,以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構的事情或者隱瞞真相,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騙取公私財物,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可以由單位構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但以下三種犯罪不能以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這也是這類犯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重要依據。
類型: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財務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