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不得不采取損害他人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為了避免真正的危險,保護更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征是,當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受到威脅,無法采取其他措施避免時,不得不損害另壹個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征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而實施避險行為。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對合法權益造成了壹定損害,但聯系具體事態來看,完全沒有社會危害性,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企業應當按照行業規定定期開展規避風險的應急演練,並建立應急演練檔案。
情況
(1)它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壹個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就壹定是違法的。
(2)所采取的行動應該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保留的必須是法律保護的權利。
(4)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即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承擔法律責任。在崗位或者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員,在與其特定責任相關的危險發生時,不得實施緊急避險。
具備條件
(1)脫離正在發生的危險。
行為人誤以為危險而誤判的避險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這種危險的原因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只要有正在發生的危險,我們就不得不采取緊急行動來避免它並造成損害,所以我們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二)正在發生的危險,是指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處於危險之中。對於非國家保護動物,為躲避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3)緊急避險時,不能利用危害他人健康或生命的權利來采取避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