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拘留所後,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拘家屬能做的,包括給施暴者準備基本的衣服,第壹次給看守所送錢貨的時候,把拘留通知書帶在身邊。
家屬應盡快咨詢專業刑事律師,或聘請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在押涉案人員。律師可以大致判斷案件的走向,規劃下壹步的措施和方法。
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請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