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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完檢律師都做什麽工作

刑事案件到檢察院後,律師的主要工作主要有:

1、偵查階段聘請了律師,偵查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告知律師。

2、律師收到通知後,及時聯系家屬確認委托關系。準備授權材料,聯系確認檢察機關案管窗口/中心,詢問案件是否已到檢察院。

3、向檢察院提交授權委托材料,申請閱卷及要求提供承辦檢察官的姓名、聯系方式;申請當日有電子卷宗光盤的,現場申請刻錄並等待領取。

4、領取全部案卷材料後,初步閱卷,了解案情,對比起訴意見書的信息、證據,靈活搬動腦海裏的法律法規進行分析,梳理犯罪構成的主要要點及相關矛盾點或疑問,針對現有的證據,進行法律分析。

5、攜帶會見專用介紹信、委托書、執業證、起訴意見書副本等材料,前往看守所會見。

6、會見:該階段嫌疑人大概也知道自己的處境,對於案情的表述和辯解幾乎都是固定化了。所以,本階段會見主要是針對證據的核實,會見內容:與嫌疑人溝通,核對證據的真實性與證據的證明內容等;分析與梳理案情,尋找辯護方向,有罪、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拓展會見時談話的深度或廣度,讓嫌疑人回想壹切有利或不利的事實等;轉達家庭或生活的情況,進行必要的心理輔導,安撫情緒;制作會見筆錄讓嫌疑人簽字。

7、針對會見情況及閱卷的證據等,進行初步的法律檢索,分析涉嫌罪名的犯罪構成,分析偵察機關的罪名定性、量刑等,查詢相關的司法裁判,形成律師意見書。

8、律師有權調查取證。不過,執業有風險,律師在收集、調取證據的過程壹定得慎之又慎。

9、聯系承辦檢察官提交辯護意見書,如能當面溝通交流會更加有效果。考慮各方面如不予起訴、取保候審、刑事和解、是否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等可能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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