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是法庭上判斷事實的群體,這在英美法系國家很常見。目前,美國、英國和香港的司法制度都采用陪審團制度。
確定案件事實是壹審法院的壹項重要任務。在陪審團審判制度中,通常由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來確定純粹的客觀事實。陪審團認定的結果在英美法中稱為裁決,只具有事實認定和非正式判決的效力,法官會根據法律判斷做出判決。如果陪審團發現裁決不合理或違反法官的法律指示,法官可以排除陪審團的結論,使之成為裁決(普通法中稱為JNOV)。
借鑒美國陪審團制度;
(壹)陪審團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
陪審團被美國視為自由的堡壘,陪審團制度以兩種方式捍衛公民自由:
壹方面,陪審團制度通過人民分享司法權,以權力制約權力,保障公民自由。現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是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但由於現代國家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政治經濟分離,現代民主是間接民主或代議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經常行使權力,而是選舉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這意味著政治權力的主體和行使政治權力的主體之間存在某種分離。這種分離可能會失控——政治權力不是按照權力所有者的整體意誌運行,而是按照權力行使者的意誌和情緒運行,甚至可能出現政治異化——政治權力在運行中發生變化,權力的行使不利於權力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
國家是權力的行使者。為了防止政治權力失控,需要建立各種制度或機制來制約權力的行使者,有效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以權力制約權力”,即在行使權力的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三權相互制約。這是權力行使者對權力行使者的限制。在所有權力行使者都能盡職盡責的前提下,這種制約制度能起到防止政治異化的作用,顯然只是壹種理想。在三大權力中,司法權被視為壹個國家、壹個社會確保正義的最後壹道屏障,是普通公民對壹個國家有沒有信心的檢驗標尺,是壹個社會穩定與否的溫度計。因此,與其他政府部門相比,司法機關有其固有的特殊性,正是基於此,必須確保其公正性。
壹旦權力失控,後果不堪設想。培根指出:“壹個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其他多次不公正的行為更具災難性。因為這些不公正的行為只是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腐蝕了水源。”
因此,人民不能直接參與立法和行政權的行使,但人民直接參與司法權的行使具有特殊的意義。陪審團制度是指陪審員作為公眾的代表,參與訴訟活動。權力的擁有者與職業法官分享司法權,人民或部分人民直接參與權力的行使。法國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評論說:“實行陪審團制度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者至少是部分公民放在法官的位置上,這實際上是把陪審團制度,把領導社會的權力放在人民或部分公民的手中。”
權力所有者直接行使權力,權力所有者和權力行使者是統壹的。與其他權力行使者相比,他們最不容易濫用權力和腐敗。他們分享司法權,使司法權的壹部分可以制約另壹部分的權力,即職業法官,這是權力制約權力。從而有效防止司法的獨斷和專橫,保護公民的自由和民主。
另壹方面,美國認為陪審團不僅通過限制權力來保障公民自由,而且通過限制權力來保障公民自由。陪審團制度傳入美國後,進壹步受到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人人有權接受“同類人的審判”和“人民代表參與審判”思想的影響,使陪審團制度有了新的含義。陪審團制度不僅是反對王權和權力集團的武器,也是民主的形式之壹。律師職業群體作為壹個民間法律組織和另壹個民間法律組織,是民主審判的兩大支柱,產生權利、正義和公正。
因此,1776的《獨立宣言》指責英王在很多情況下剝奪了殖民者陪審團制度的好處。
陪審團制度作為美國獨立戰爭中要爭取的重要權利之壹,在1787年被寫入美國憲法,成為壹項憲法權利(美國最高法院在1975年裁定陪審團不是憲法權利)。因此,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憲法權利要求陪審團審理案件,排除職業法官的任意性,以權利制約職業法官的權力,保護公民的自由和民主。然而,在英國,陪審團審判並沒有明確賦予公民壹項權利。相反,除1933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外,其他案件是否使用陪審團,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
因此,英國法官德夫林勛爵稱贊說:“陪審團審判不僅是實現正義的手段,...,也是象征永恒自由的燈塔。”
潘恩稱贊說:“在這裏占據最高地位的陪審團委員會是壹個共和國,是壹群從人民中選出的法官”,陪審團制度是壹個偉大的、幾乎是唯壹的人權堡壘。
陪審團制度真正讓人民成為最終的法官,只有人民成為自己的法官,才能保證人民的民主和自由。
(二)陪審團審判的司法功能增強了審判的公信力
美國學者認為,陪審團審判的負面作用在於,它可能是某些隱性社會偏見的接受者,因此也可能給具體案件的判決帶來偏見。但是,就社會公正而言,陪審團本身可以被視為壹個重要的平衡器,也就是說,陪審團的知名度使陪審團能夠通過證人證據,通過自己潛意識的、有時是有意識的對世界的觀察,從警方或公眾所要求的視角進行解釋。
1,成員的人民性
陪審團在古英語中的意思是至少有壹群地位相同、地位相當的人,所以在17、18和19世紀,英國人都是由同壹階級的人來審判的。如果壹個擁有世襲爵位的人被指控犯罪,他有權接受由從上院選出的人組成的陪審團的審判,否則就不會接受陪審團的審判。然而,美國被認為是壹個無階級社會,沒有世襲頭銜和陪審團成員的專屬資格。所以,如果說英國的陪審團還是以階級為導向的話,那麽自從美國獨立以來,美國的陪審團已經是超越階級的以人為本了。現代美國法律規定陪審員應為21至70歲的美國公民;陪審員應該是每年納稅超過250美元的富人;還要求能夠讀寫英語;也有不允許擔任陪審員的人。早期女性不能擔任陪審員,現在女性也可以擔任陪審員。美國有學者主張陪審員的選擇不應受財富、經濟地位和國籍的影響。
因此,陪審團的人民性是由法律決定的。
同時,為了保證陪審團的受歡迎程度,建立了陪審團召集制度。美國的陪審員遴選由法官召集,陪審團遴選官或法庭書記員負責。壹般來說,陪審員是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轄範圍內挑選的。起初,陪審員是從電話簿中挑選的。這種做法被壹些人指責以不公平的方式選擇陪審團名單,將那些買不起電話的人排除在外。近年來,選民名單、電話號碼簿名單、汽車登記名單和其他程序通常用於選擇。目的是讓陪審團能夠超越種族和經濟偏見,讓審判公平,同時讓更多人有機會參與司法民主。
2,人數。
從數量上來說,人民永遠代表大多數,只有大多數才能代表人民。但合議庭人數普遍較少。比如在我國,民事訴訟壹般由三人組成,刑事訴訟由三人組成,五人或七人組成,司法實務由三人組成。美國的陪審團壹般由12組成,是中國合議庭的兩倍甚至四倍。正如凱文所說,影響甚至收買12人,比影響甚至收買1人要難得多。人數的受歡迎程度是判斷受歡迎程度的根本保證。
3、人民裁判。
美國的陪審團負責事實認定,判決實行多數同意制,即以12名陪審員的多數意見作為陪審團的判決,比法官的判決更受歡迎。這是因為陪審團的判決是大量人的判決,陪審員通過綜合判斷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和可靠性達成共識,比法官自己的判斷更穩定;其次,由於陪審團的裁決來自普通人,美國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法官必然與混亂的社會脫節,他們往往錯誤地認為所有人都像他們壹樣有邏輯,而陪審員來自普通人,他們往往理解普通人的困惑和謬誤。所以很可能陪審團進行事實審判,法官進行法律審判,法官和陪審團相互互動溝通,會取得比法官單獨工作更健全的結果。
使司法更貼近社會生活,反映民意。
為了保證陪審團裁決的普及性,首先,建立了陪審團審查制度,盡可能地排除那些對具體案件有明顯或可感知偏見的人。在美國,采用inquireism,即從候選陪審員宣誓就職的那壹刻起,法庭就會詢問他們的姓名、職業、是否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是否對案件有可能影響其判斷的特殊認識、是否對訴訟中的壹方有偏見、是否認識證人以及其他任何不能擔任陪審員的原因。第二,法官不幹預陪審團的判決,只是告訴陪審員如何投票,如何選擇陪審長主持評議,如何對待證人和分析證據,不發表對證據的意見,不宣布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盡管有些州,如加利福尼亞,有憲法允許法官評論證據,但他們從不這樣做。美國的制度是非常中立的,法官的任務嚴格限於公斷人或仲裁人的責任。他們只是告訴陪審團基本原則,並鼓勵他們自己決定使用它們。
第三,陪審團效率低下,而美國認為陪審團是社會正義的重要平衡器,所以即使耗費時間和金錢,也是實現社會正義必須付出的成本。社會公正比時間和金錢更重要。
正是因為陪審團審判的普及,相對於合議庭制度,即法院完全由職業法官組成,其成員不是普通人,也是社會管理者,與普通人相對。這種身份上的不壹致讓人對自己的審判感到很難受。陪審團是由普通人組成的,他們認同被審判的人和大眾,而且是自己的審判,人多。因此,陪審團審判比完全職業法官的審判在公眾中具有更強的公信力,可以促進公眾對司法過程的信心。
陪審團制度讓人民成為真正的法官,只有人民審判才會獲得人民的信任。
(三)陪審團促進立法的造法功能
英國的陪審團制度和法國等國的陪審團制度,作為司法制度,只有司法職能,但在美國,陪審團制度除了司法職能之外,還有造法職能。美國和美國都承認,陪審團很容易被當事人的話所打動,有時會不顧法律做出判決。對此,英國法官有時會以陪審團的判決不合法為由否定陪審團的判決,進行新的審判。而在美國,有很多案件陪審團明知故犯的罪行較少,但卻更加隱蔽和無意識。雖然美國壹些州的法律規定,當陪審團沒有足夠的證據做出這樣的決定時,法官可以做出無視陪審團決定的判決,但法官壹般不會這樣做,而是認可陪審團的判決,並努力為這種判決找到合理的解釋。例如,在某些案件中,陪審團忽略了受害者本應阻止原告獲得救濟的促成過錯,而只考慮原告的損害賠償額。這壹原則後來被法院采納。美國學者解釋說,既然陪審團做出了無視法律的判決,那麽它應該調查的是法律是否需要修改,它應該懷疑的是法律是否公正。陪審團有時是正式法律的關鍵和間接的法律改革者。
這個想法在辛格的審判中得到了凸顯。殖民地陪審團無視法律,做出了約翰·彼得·辛格無罪的裁決。這時,憲法第壹修正案的想法就產生了,主要是因為陪審團希望這成為他們的法律。所以陪審團有驚人的力量遵守法律或者超越法律。
陪審團制度實現了人民是最終的法官,不僅是案件的法官,也是法律本身的法官。
(D)陪審團制度促進了法律教育的教育功能。
法學教育的形式多種多樣,導致了不同的法學教育模式。壹種是課程教育模式,將法制教育作為壹門課程,納入教學計劃。這種模式側重於理論體系教育,但與社會生活實際有壹定距離。另壹種模式是生活教育模式,即通過各種生活實踐進行法制教育。這種教育比課程教育更生動、具體、深刻,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更容易被受教育者接受。陪審團制度是壹種生活教育。
雖然陪審員人數只有12,但他們是從幾千人中選拔出來的,這個選拔過程本身就是法制教育的過程;普通公民在審判過程中,往往會受到律師分析問題的思維方式、方法和語言的影響;而且普通公民參與審判和判決,直接體驗法律與生活的關系和法律思維。所以陪審團審判不太可能把法律變成脫離生活的神秘抽象的東西。
而是把法律變成現實生活。因此,陪審團審判也是法治精神向社會滲透的重要渠道,無形中提高了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擴大了司法審判的政治和社會效應。
而且,與課程式的法律教育相比,參與這種司法活動(陪審團審判)對培養人們守法習慣的作用比其他任何活動都更重要。壹位偉大的歷史學家曾將其描述為“有利於國家和平發展與進步的最強大的力量”。
陪審團的缺點
陪審團審理的多為嚴重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民事案件壹般不適用陪審團。這是因為陪審團審判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程序復雜繁瑣,審判時間長且曠日持久,不利於糾紛的迅速及時解決。同時,由於陪審團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無法保證其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能夠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精神。因此,陪審團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存廢問題壹直是人們熱議的話題。目前的趨勢是嚴格限制陪審團審判的適用條件,以保證這種有限的司法資源能夠在最需要的地方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