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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律師調查取證需要什麽?

法律主觀性:

對於普通大眾來說,或多或少都會遇到法律問題。如果遇到壹些自己解決不了的難題,聘請律師是很有必要的。

壹、刑事律師如何調查取證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第二款規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2.《刑事訴訟法實施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5條進壹步明確了第壹款的規定:“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調取證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收集、調取證據,不得向律師出具允許調查的決定,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3.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壹步明確。第四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並發給調查許可證。”第四十四條規定:“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應當同意”。第四十五條規定:“辯護律師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或者不可能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到場。”

第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有必要聘請律師?

律師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作用很大,最好還是聘請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刑事律師可以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以下法律援助,其中擔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應當代委托人撰寫附帶民事起訴狀,對人民法院決定不立案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建議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指導和協助委托人收集證據、進行調查和申請鑒定。

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代理律師可以建議或者協助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4.代理律師應當註意並告知委托人,經人民法院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將導致自動撤訴的結果。

5.律師應當指導委托人參與調解,並準備調解方案。

6.原告不服第壹審判決、裁定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律師應當協助其提起上訴。

第三,請不起律師怎麽辦

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

1.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為下列事項進行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綜上,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與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希望以上內容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第四十壹條規定,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與舊刑訴法相比,新刑訴法對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沒有突破。但我們需要註意的是,新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得知:1。辯護人出示的材料應當解釋為證據,這裏對刑事案件的辦案階段沒有限制,即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如果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也可以收集。第40條確認了這壹規定。2.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可以收集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犯罪嫌疑人的證據。3.新刑訴法規定: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既然法律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地位,而調查取證權是辯護權的重要內涵之壹,那麽辯護律師只要不影響偵查機關的正常偵查活動,就應該獲得獨立的調查取證權,最大限度地維護司法公正,確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正確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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