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到舉報。舉報或舉報經濟犯罪的公民和單位,可與當地派出所聯系或直接到番禺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當面或書面舉報;
2.接受舉報材料;
3.審查備案材料;
4、處理、立案與否。
1.經濟案件立案偵查的程序是什麽?
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立案有法可依,具體立案程序如下:
1,受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規定》第十四條,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無論是否有管轄權,公安機關都應當受理並登記,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2.偵查,《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舉報、投訴、舉報和主動投案的涉嫌經濟犯罪線索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疑難、復雜的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要、疑難、復雜或者跨地區的線索,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30日。
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指定管轄或者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偵查。
3.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審查後,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壹)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的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受公安機關管轄。
經濟案件的偵查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審查和立案三個部分。受理就是收到案件信息後進行登記,然後按照規定進行處理。之後就要看是否需要立案了。這是復習階段。不管是否立案,都會在壹定時間內給出結果。立案後,將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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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