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經法院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實施民事侵權行為,有自己財產的,賠償費用從其財產中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償,但單位作為監護人的除外。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民事責任。
此外,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精神病人犯罪區別對待:
1.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犯罪,承擔和普通人壹樣的刑事責任。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仍需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經過法定程序,認定精神病人犯罪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但是,如果他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並且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由法院作出是否對他強制醫療的決定,由公安機關送他強制醫療,直到他不再有人身危險為止。
引用自桂陽律師www.lawtime.cn/gui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