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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立案後多久能找到人?

警方立案後找人沒有具體時間。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刑事立案後抓人的期限如下:

1.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報案、控告、舉報、投案的時限是:壹般情況下,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特別重要、復雜的線索,需要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60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後,可以決定什麽時候逮捕人,也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立即逮捕人。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壹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

3.此人被捕後,將在30天內被拘留和移送。

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接收單位將案件情況作出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立案。“因此,立案有三個標準:

1,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經客觀存在,而不是主觀存在;現有證據證明不是空穴來風。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如果他的行為只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3.它屬於自己的管轄範圍。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自己管轄的案件,本該自己管轄的必須管,是否屬於失職;不該管的必須不管,管的就是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請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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