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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訊問時律師在場意味著什麽

警察、檢察官等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享有在場的權利,這是國際社會的普遍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在1996年作出重大修改之後,又開始了新壹輪的修訂,全國人大法工委就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問題已專門召開多次會議,據悉,這次刑訴法修改的幅度將會更大,影響範圍將會更廣,其中偵查人員訊問嫌犯時律師享有到場的權利,將會有望增加進去,這不啻為即將新修改的刑訴法的重大亮點之壹。

事實上,在兩年前,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就已承接了壹項聯合國資助的項目,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進行偵查人員訊問時律師在場監督的試點,要求壹部分案件警察在第壹次提審犯罪嫌疑人時必須通知律師到場。該項目第壹階段(為期六個月)的試點已經結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也得到大部分辦案民警的贊同。

應該說,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享有在場的權利,這是西方法治國家刑事程序的基本要求,然而在英美和大陸法系國家還稍有不同。例如在美國,按照“米蘭達規則”的要求,“只要壹個人處於羈押之中或者被采取了剝奪自由的措施,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將是自然的,除非壹個人自願地、知情地和有理智地放棄這壹權利。”在英國,只要嫌疑人提出會見律師,則應中止訊問直到其律師到場。在意大利,辯護人不僅在警察訊問時有權在場,而且還有權在警察搜查、緊急核查和扣押時也在場。而在法國,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辯護律師無權在場,但〈〈刑事訴訟法〉〉第70條又規定:“對現行重罪案件,如果預審法官尚未受理,***和國檢察官可以對任何犯罪嫌疑人發出傳票。***和國檢察官應當立即訊問依此方式被傳喚的人。如果被傳喚者是由辯護人陪同自動前來,則只能在辯護人在場情況下對他進行訊問。” 在德國,辯護人沒有參加警察訊問的權利,但辯護人可以參加檢察院對被告人的發問,檢察院要提前通知訊問日期,而通知如果會影響調查時可以不予通知。可見,英美法系國家對偵查人員訊問時律師的在場權作出了全面的規定,而大陸法系國家盡管沒有直接規定,但通過其他的方式對嫌疑人的權利進行保障。

反觀我國,在目前我們的警察、檢察官等辦案人員在提審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是無權到場的,犯罪嫌疑人不僅無權主張“我有權保持沈默”,而且也無權主張在訊問時讓律師到場,相反,我們卻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去看守所會見嫌疑人時,偵查機關卻“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員在場”,這事實上反映了對律師的不信任和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限制。如果此次刑訴法修改能把律師在偵查人員訊問時的在場權正式確立,這在壹定程度上是中國刑事法治的壹大進步。

偵查人員訊問時律師享有在場權,壹般被認為有助於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尤其是有利於防止刑訊逼供,防止以威脅、欺騙、利誘等方式訊問。因為警察等偵查人員在提審嫌疑人時,律師可以在旁邊監督,這樣辦案人員就會規範自己的訊問活動,不敢再毆打嫌疑人,或者即使當有刑訊逼供行為發生時律師也可為嫌疑人提供證明或代為控訴。

然而,我們不能指望有了壹項律師的在場權就能全部解決中國刑事訴訟中的刑訊逼供問題。因為看守所作為嫌犯的羈押場所,隸屬於公安機關,沒有制約機制,所以現在有許多學者呼籲將看守所分離出去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同時對偵查人員訊問嫌疑人的時間、方式和地點等都加以明確限制,才能真正有助於防止刑訊和非法訊問。

在本次刑訴法修改的討論中,律師在場權的確立問題面臨的最大阻力是偵查機關。因為他們認為,現在許多案件的偵查都是從嫌疑人的口供入手的,而如果確立了律師的在場權,警察訊問時必須通知律師到場,那麽就會降低效率,妨礙偵查,致使大部分案件偵破不了,從而導致放縱犯罪。

筆者認為,偵查人員訊問時律師的介入,壹定程度上會影響到偵查的效果,這也是壹些大陸法系國家沒有完全確立律師在場權的原因,但是我們要從整體上看到律師在場對於保護嫌疑人權益的重大意義。同時,在偵查模式上,我們要摒棄長期以來的“口供中心主義”,應把偵查的重點切實轉移到物證和其他壹些科技證據上來。

律師在偵查人員訊問時的在場權,從表面看來確實壹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師的訴訟權利,不僅使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提前,而且授予偵查階段律師更大的權利,這有助於營造控辯平等的訴訟格局,加強對控訴機關的制約。

但是從本質上看,筆者認為,偵查人員訊問時律師在場這不僅是律師的權利,而更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因為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處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弱者地位,如能允許其在接受訊問時聘請律師到場,這確實有助於維護嫌疑人的權利,它事實上使“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這壹憲法權利得到具體落實。

當然,我們也應意識到,目前我們國家的律師辯護率不是很高,大概只有20%的案件嫌疑人聘請了律師,大部分刑事案件沒有律師的介入。這可能是因為,壹方面許多嫌疑人經濟困難,請不起律師,而我國法律援助又不發達;另壹方面我們國家的律師數量也非常有限,全國只有12萬左右的律師,如果刑訴法修改後增加了偵查人員訊問時律師的在場權,那麽哪裏有那麽多的律師參與?這也是我們不得不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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