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訊問時律師在場意義:
(1)國際社會的普遍規定
律師在場權是英美法系國家和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的重要訴訟制度,是辯護律師在審前程序行使辯護權的重要途徑。根據各國不同的司法狀況,律師在場的範圍和參與程度各有不同。
(2)有效的遏制刑訊逼供
偵查人員訊問時律師享有在場權,壹般被認為有助於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尤其是有利於防止刑訊逼供,防止以威脅、欺騙、利誘等方式訊問。
因為警察等偵查人員在提審嫌疑人時,律師可以在旁邊監督,這樣辦案人員就會規範自己的訊問活動,不敢再毆打嫌疑人,或者即使當有刑訊逼供行為發生時律師也可為嫌疑人提供證明或代為控訴。
但也能指望有了壹項律師的在場權就能全部解決中國刑事訴訟中的刑訊逼供問題。
(3)影響偵查的效果
現在許多案件的偵查都是從嫌疑人的口供入手的,而如果確立了律師的在場權,警察訊問時必須通知律師到場,那麽就會降低效率,妨礙偵查,致使大部分案件偵破不了,從而導致放縱犯罪。這也是壹些大陸法系國家沒有完全確立律師在場權的原因。
(4)增強了律師權利
律師在偵查人員訊問時的在場權,確實在壹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師的訴訟權利,不僅使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提前,而且授予偵查階段律師更大的權利,這有助於營造控辯平等的訴訟格局,加強對控訴機關的制約。
(5)增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因為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處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弱者地位,如能允許其在接受訊問時聘請律師到場,這確實有助於維護嫌疑人的權利,它事實上使“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這壹憲法權利得到具體落實。
從總體上看,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完善和切實保障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偵查人員訊問時律師的在場權還需要壹系列配套措施的跟進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