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及時提出全局工作和中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文電、會議、機要、督查、接待等機關的日常運行;承辦信息、保密、統計、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局機關綜合協調和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全市治安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和修改;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公安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檔案管理,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檔案管理工作;開展公共安全理論研究。
(2)指揮調度師(副師級,稱為指揮中心)
組織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協助指揮處置全市重大突發事件和重大警務活動;負責協調應急警務和授權的日常警務指揮調度,傳達貫徹有關指示、指令和工作要求;指導、規範、檢查和監督全市公安指揮系統和110報警服務臺的建設;承擔市局24小時值班工作。
(3)信息研究室
負責收集、分析、研判和報送影響全市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重要動態信息;指導和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信息綜合應用平臺,推進情報信息系統高端應用和專業分析研判。
(四)國內保衛部(副師級,稱為國內保衛支隊)
掌握影響全市國內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動態,制定工作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案件和事件的調查、控制、預防和處置;組織、指導和監督防範和處置邪教組織、氣功組織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指導研究和項目調度,承辦涉臺事務;組織和指導國內安全基礎工作;承辦上級和跨地區交辦的重大案件和專項工作。
(五)經濟犯罪偵查處(副處級,稱為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掌握、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制定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的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查處經濟犯罪案件;組織協調跨地區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和指導經濟犯罪偵查業務建設;辦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
(六)治安管理處(副處級,稱為治安管理支隊)
制定治安管理措施和規章;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戶籍、民用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劇毒化學品、娛樂場所和特種行業;指導和監督公安機關對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的治安管理;指導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指導全市特警隊伍和巡邏隊伍建設,處置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指導派出所、社區警務和群眾性治安組織的治安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大型群眾性活動、隊伍建設和保安組織專業培訓的治安工作;指導和監督保安服務業的管理;組織實施全市人口戶籍管理,負責全市居民身份證的制作和管理;承辦上級交辦的治安案件及相關刑事案件。
(7)技術偵察處(副師級,簡稱技術偵察分隊)
制定技術偵察的相關措施和對策;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的技術偵察工作;收集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情報信息和重大案件線索;組織重大案件、公共安全突發事件和重大活動的技術偵察保障;協調跨區域重大案件的技術偵察;組織管理技術偵察專業培訓和技術偵察裝備工作;辦理相關大案要案,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
(八)刑偵處(副處級,稱為刑偵支隊)
掌握、收集、報告和交流刑事犯罪動態信息,制定預防和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查處刑事犯罪工作;組織刑事技術和刑事情報信息應用的規劃和推廣,為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提供技術支持;負責與外省市開展信息交流、協調辦案;組織、協調、調查重大跨地區案件和有組織犯罪案件,抓捕重要犯罪分子;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
(九)科技信息處(稱科技信息支隊),加掛“信息中心”牌子。
規劃和指導全市公安通信、信息和公安科技工作;制定並實施公安通信網絡和信息系統建設的技術標準;規劃並組織實施公安信息系統建設和聯網,組織公安業務數據庫的開發、推廣、應用和集成,開展信息服務;負責公安信息和網絡安全管理;負責信息網絡運行、設備維護、數據查詢、聲像信息傳輸等技術支持工作;制定科技強警工作規劃,管理公安科研和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十)網絡安全處(通稱網絡安全支隊),加掛“互聯網監控中心”牌子。
制定信息安全政策和技術規範;指導和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指導和組織實施互聯網違法信息監測和情報信息收集;指導和組織實施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信息網絡技術偵察;指導和組織實施電子數據檢查和鑒定;監督、檢查和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十壹)交通管理處(副處級,稱為交通管理支隊)
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執勤執法工作,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公路公共秩序;指導市政府直屬公安機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負責全市劇毒化學品跨區域道路運輸路線的審批,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證的審批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機動車登記、安全檢驗和駕駛員考試發證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和指導公安機關交通科技管理和信息應用工作。
(十二)監獄管理處(稱監獄管理支隊)
掌握全市公安監獄的工作信息,制定公安監獄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度和對策;指導和監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場所人員的監管教育工作;掌握羈押情況,檢查指導監獄的安全工作,調查處理重大事故;指導和監督公安監獄管理機構的刑罰執行工作;指導監獄配合辦案,深挖罪犯工作;規劃和指導監獄及其設施、設備和技術的建設。
(十三)出入境管理
組織和指導全市公民出入境管理、外國人出入境管理和公安外事工作;負責掌握和收集出入境信息,研究制定出入境管理的相關措施和規定;承擔內地居民因私出入境管理、境內外國人居留和簽證延期管理、外國人國籍和永久居留管理;組織協調查處出入境違法犯罪案件;負責全市出入境證件的管理、制作和出入境信息網絡建設。
(十四)法制處(稱法制支隊),掛“勞動教養審批辦公室”牌子。
組織起草和審查與公安工作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指導全市公安法制建設;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安執法工作;指導和辦理公安機關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負責勞動教養對象審批管理和勞動教養對象投訴受理。
(15)禁毒處(對外稱禁毒支隊)
掌握全市毒品犯罪活動動態,制定預防和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擔麻醉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處工作;依法承擔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工作;協調跨區域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指導禁毒宣傳教育和吸毒人員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繳獲毒品的檢驗、分析和保管工作;承辦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毒品犯罪案件。
(16)設備財務部
指導全市公安裝備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檢查全市公共安全資金保障機制建設;擬定全市公安裝備建設規劃,負責警用裝備和器材的計劃、申報、訂購、運輸、儲存、發放和管理;負責公安裝備經費的申報、分配和管理;編制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管理局機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公共安全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市局的社保和免費醫療。
(17)警務督察辦公室(對外稱警務督察支隊)
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對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實施監督,查處違紀案件;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安機關維護人民警察合法執法權益的工作。
(十八)審計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審計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十九)信訪辦公室
接待群眾來訪,接受公民的意見、建議和投訴;調查、復查、復核並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信訪事項;監督、檢查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信訪工作;收集、掌握和分析全市治安信訪信息,及時綜合和反饋社會治安問題和其他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重大問題;承辦上級交辦的來信來訪。
(二十)巡警支隊(副師級)
承擔市區110的出警任務,負責市區治安巡邏,承擔市局委托的其他任務。
(二十壹)特警支隊(副師級)
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安機關處置暴力恐怖犯罪和嚴重暴力犯罪工作;處理暴動和騷亂;處置大規模流氓行為和其他重大治安事件;處理對抗性強的群體性事件;承擔重大活動的安保任務;承擔具體的巡邏執勤和其他應當由公安特警隊承擔的任務。
(二十二)教育訓練支隊(副師級,稱為市人民警察教育訓練學校)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民警的在職培訓,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三)政治部
人事部。指導全市公安隊伍的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公安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的調研;指導全市公安系統的編制、人事管理和優待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事管理;負責對協管幹部的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承擔全市公安民警的考試、錄用和獎勵工作;管理全市公安民警警號和證件;指導和管理全市公安機關立功模式的創建、表彰和獎勵工作。
宣傳部。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宣傳思想、文化建設、政治教育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負責對外宣傳;組織、指導、推薦和宣傳先進典型。
辦公廳。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管理警察內部事務,優待警察,維護權利;負責制定全市公安民警培訓計劃;指導全市公安民警訓練基地的建設;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民警在職學歷教育;組織和指導全市警察體育工作。
老幹部部門。負責市局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業、青年、婦女和計劃生育工作。
紀委(監察室)。對於市紀委(監察局),增設了市紀委派駐市公安局的牌子。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配備兩名副書記(其中1兼任監察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