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的主要程序是:
1.填寫罰沒憑證,報負責人批準。
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有必要采取強制傳喚措施的,應當先填寫《強制傳喚證》,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2.傳票的執行。
傳票應當由兩名以上執行人執行。被強制傳喚時,應當出示拘留證,抗拒強制傳喚的,可以強制其到案。
3.傳票的數量和時間。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傳喚的地點。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點應當在市、縣範圍內。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住所地、居住地不在同壹市、縣的,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羈押;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市、縣進行。
5.傳票的結果。
公安機關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根據案件情況作出不同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可以采取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拘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壹百壹十七條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