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律師,還應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函。
拘留可以分為哪幾種?
我國的拘留可分為三類,即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1,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壹般違法行為給予的最嚴厲的處罰,屬於行政處罰的壹種。治安拘留最長期限為15日(期滿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2.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如果被拘留者被逮捕,將根據刑事訴訟法對其進行審判。如果審判後無罪釋放,被捕者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懲罰或制裁。
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麽?
1,拘役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有法定緊急情況之壹的。關於什麽是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163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有不同的規定。
2.《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采用列舉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應當予以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
(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
(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會見在押人員時,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在押人員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行。
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