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的執行時間以天計算,從羈押之日起至第二日為1天。他被拘留了15天,也就是14到28日,29日家人去接他。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處罰。時限壹般在10天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天,合並執行不超過20天。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計算,從拘留之日起至第二日止,為1日。
擴展數據:
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壹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
4.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本條對適用對象做了消極排除,即行政拘留不適用於符合壹定情形的人,以體現人文關懷。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行政拘留制度的規定就是上述規定,其他的都是針對具體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是否可以適用行政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如果被拘留者被逮捕,將根據刑事訴訟法對其進行審判。如果審判後無罪釋放,被捕者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懲罰或制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關於拘留條件的規定,對於現行犯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
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
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不告知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
有在逃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
拘留也可以分為預拘留,預拘留需要壹定的條件。預拘留要求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自殘,或者身份不明。這樣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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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