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行政法規或者法律的行為,采取的限制自由的處罰措施。通常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利益或執行行政命令而實施,如警察拘留違反交通規則的人;
2.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指依法對涉嫌犯罪的個人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它是刑事司法程序的壹部分,用於保證犯罪嫌疑人出庭,防止其逃跑或繼續犯罪。刑事拘留需要法律依據,如逮捕令或法院判決;
3.治安拘留:治安拘留是指對涉嫌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他人安全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通常是警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人員采取的臨時措施。
刑事拘留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
1,適用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
2.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或者辨認的;
3.犯罪證據指向明確;
4.企圖自殺、逃跑或者逃跑的;
5.妨礙作證;
6.真實信息和未識別的;
7.有在逃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
行政拘留期間的探視方式有:
1,憑有效身份證件。律師會見時還應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函;
2.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
3.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進行。
綜上所述,拘留是指拘留和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拘留需要調查的人;行政拘留是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拘留在公安機關看守所,壹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並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歲以上;
(四)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未滿65438±0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
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
第壹百壹十五條
對個人罰款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羈押。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