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強制措施,不是刑罰。刑事拘留不是刑罰,而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壹種治安處罰。處罰對象是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不構成犯罪的人。被拘留者可以是被告、原告或其他人。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14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最高可拘留37日。壹般來說,國家機關確認某人實施了某種犯罪的可能性,意味著手中有確切的證據,所以也規定了期限,以提高機關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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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或者組織、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和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律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六)未經批準非法出境、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圖書、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圖書入境(境);(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之壹,但被不明真相的人挾持,經批評教育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壹般在10天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天;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主體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