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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堂期間為什麽不讓家人見面?

刑事拘留期間,家屬不得會見委托人,只能委托律師會見委托人,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獲取有利證據,提供法律幫助。刑事拘留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它有壹個法律緊急情況。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法定緊急情況,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它有壹個法律緊急情況。刑事拘留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親屬探視,但可以委托辯護律師會見。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律師的合法權利。偵查機關收到律師會見函後,應當依法安排會見。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拘留期間是否可以見家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行政拘留、司法羈押,家屬可提前預約在看守所規定時間內探視。探視時可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物、食物(須經看守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給被處罰人。

2.刑事拘留,拘留期間不允許近親屬探視,但律師可以作為辯護代理人探視。律師會見在押人員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壹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第壹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八十壹條、第八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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