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八條規定,執行拘留時可以戴手銬。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
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犯罪分子可能逃跑、殺人、自殺、自殘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第二,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少天?
刑事拘留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它有壹個法律緊急情況。至於什麽是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拘留的程序和時間
1.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報送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通知後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種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應當實行列舉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受害者或者親眼所見的人指認他犯罪。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三。刑事拘留中應遵循的程序
1.人民檢察院在羈押犯罪嫌疑人時,首先應當審查被羈押的對象是否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是否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由辦案人員提出,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2.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後,應當移交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異地執行拘留的,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執行。
3.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因妨礙偵查不能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並在附卷中說明理由;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並在附卷中說明理由。所謂妨害偵查,壹般是指得知消息後有逃跑、藏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犯罪共犯有待查證,但未采取相應措施。所謂不告知,是指客觀原因,比如地震、洪水造成交通中斷,或者被拘留者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等等。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羈押的人,發現有不應當羈押的情形的,應當及時報請原決定機關的負責人批準釋放,並作出撤銷強制措施的決定。對依法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需要逮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4.變更和解除拘留。變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條件是:
(1)被羈押人超過法定期限,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但是必須同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三條或者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即“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或者“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改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認為人民檢察院羈押犯罪嫌疑人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羈押措施,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3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羈押措施的意見,經檢察長批準後通知公安機關執行;經審查,認為沒有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復投訴人。同時,偵查部門應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我監檢察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