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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前有哪些步驟?

法律分析:看守所保障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的通信和會見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的通信和會見規定。在押人員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行。行政拘留程序:首先由辦案機關提出拘留意見,經系統內部法制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然後,行政拘留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並出具行政拘留通知書;被拘留人對拘留處罰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刑事拘留的程序步驟: (壹)拘留決定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請求拘留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出具拘留證明,由申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二)執行拘留執行拘留時,公安機關必須出示拘留證明,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明上簽名、按手印。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在押人員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行。

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

會見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後,將其送回羈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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