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拘留具體流程:
即時執行
1、開具《公安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
2、由2名以上民警將被處罰人送達拘留所執行,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手銬等約束性警械;
3、與拘留所辦理交接手續;
4、將《行政拘留執行回執》存入案卷備查。
暫緩執行。
1、由法制部門對暫緩執行申請進行審查,確認是否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事由,評估采取暫緩執行的社會危險程度;
2、符合暫緩執行條件的,填寫《暫緩執行審批表》;
3、報局領導審批;
4、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
5、制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壹式三份,分別送申請人、辦案單位,壹份存檔備查。
不予執行。
1、確認違法行為人是否符合不予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定條件;
2、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並提出不執行拘留的建議;
3、經辦案部門領導同意、送法制部門審核後,報分縣局領導審批;
4、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執行欄目載明不予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準。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