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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壹般什麽時候允許人見人?

1.采訪對象:在押人員的家屬、親友、同事、單位負責人。有關人員持本人身份證件或所在單位介紹信到本所接待受理中心辦理會見手續,並在規定時間會見被拘留人員。

2.會議時間:每周壹、四14: 00-15: 30。

3.會見次數:壹般來說,每個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會見不超過兩次。原則上每個在押人員當天只能見壹次面,近親屬(父母、祖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是首選。

開會前必須在會議登記窗口登記。會見壹般不超過3人,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準。每次會議不超過半小時,並有權根據會議量調整會議時間。

4.面試人員在窗口登記後領取會議見證,憑證等候面試。聽到工作人員叫到證人號對應的號碼,就分批進入面試大廳進行面試,證人就交還給工作人員。

5.面試人員進入面試大廳後,請隨機選擇壹個電話空余位置等待被扣親友。面試後請盡快離開。

6.根據有關規定受到嚴格控制的被拘留者和嚴重違反紀律的人將不會得到滿足。

7.面試官必須服從我們工作人員的安排。請不要在會議期間吸煙、吃東西或制造噪音。嚴禁私自發貨和現金。壹經發現,所有權取消其會議資格。請在會議和等候期間遵守社會公德,不要亂扔垃圾,保持環境清潔。

擴展數據

看守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特定人進行短期拘留的場所。在押人員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限制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目的是防止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應當逮捕的嫌疑人逃避偵查、審判或者繼續進行犯罪活動。公安局拘留罪犯時,必須出示拘留許可證,並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不能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接受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壹般違法行為給予的最嚴厲的處罰,屬於行政處罰的壹種。治安拘留最長期限為15日(期滿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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