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絕犯罪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麽?拒絕犯罪自訴有兩個條件: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有義務執行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來說,有執行義務的人具有執行下列八種行為之壹的能力:(1)因拒報、謊報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被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的;(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阻礙執行的。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止被執行人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七)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衣物、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已經提出申訴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負有執行義務的人的刑事責任。二、查處拒不執行罪存在哪些問題?從實踐來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並不理想。在我國大量的執行案件中,債務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卻很少有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主要原因如下:1。公眾對拒不執行罪的認識還不到位。雖然近年來我國法院加大了對涉嫌拒不執行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基本做到了壹批判、壹批罰、壹批威懾,在社會上形成了壹定的影響,但“民不聊生”的觀念仍然根深蒂固,多數執行義務人認為不履行民事判決最多是罰款或拘留,不可能進行處罰。此外,社會誠信意識較差,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法律觀念淡薄,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的意識較差。因此,要切實加大拒絕犯罪的宣傳力度,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的自覺性。2.法院執行部門很少啟動拒不執行罪的偵查程序。由於壹些錯誤觀念,法院執行部門壹般不傾向於將拒不執行判決作為刑事案件處理。這主要是因為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收集詳實的證據材料和大量的工作,而公安機關對立案的要求很高,能走完司法程序、達到既定目標的屈指可數。相對而言,采取司法拘留和罰款措施相對簡單。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頻率明顯降低,執行的威懾力嚴重減弱。很多被執行人明明有執行能力,卻在法院執行不力面前無所畏懼。申請人明知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或者知道被執行人高消費的事實,卻無能為力,造成申請人對司法權威的嚴重挫敗感。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程序過於復雜,制約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現行刑法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逮捕並提起公訴,法院負責審判。在司法實踐中(從移送程序可以看出),犯罪證據往往是由法院收集固定的,甚至被執行人被逮捕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大多不願意主動介入此類案件的偵查和審查。這種復雜的司法程序嚴重挫傷了執行者采取刑事制裁的積極性,制約了刑罰打擊的力度和效果。4.地方保護主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在實際工作中,法院執行部門的大量案件都要去被執行人在轄區外居住的地方執行。比如,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時,關機並向當地公安報案,要求以拒不履行、裁定罪立案偵查,當地警方往往推諉責任,這無疑助長了被執行人對執行的抵觸情緒。首先,執行人必須非常清楚拒絕犯罪的罪名,因為壹般情況下,應該先向公安機關報案。然而,由於壹些法律漏洞和現實社會因素,公安部門通常無法及時立案。由於公安部門不調查,利益受損的壹方只能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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