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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具備哪些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擴展數據

依法查處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人員: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透露,2014年,有138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收監執行,其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長王駒等12名局級幹部。

為監督糾正“有權人”“有錢人”等罪犯非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2065年3月438+04日至2月14日,廣東檢察機關核查減刑、假釋的“三類罪犯”2895人,糾正非法減刑、假釋案件6起,核查暫予監外執行罪犯322人。

截至今年65438+10月初,廣東司法機關已將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138人收監執行,其中群眾舉報的“非三類罪犯”4人,涉黑涉惡罪犯1人,涉金融犯罪罪犯7人,涉職務犯罪罪犯126人。

據介紹,這126人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長王駒、雲浮市委原常委鐘德彪、廣東省經貿協會集團原總經理馮克業、廣州市園林局原副局長葉榮達、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長黃壹惠、深圳海關原關長趙玉存等12名局級幹部。

人民網-138廣東因不遵守監外執行被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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