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法官,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浙江興佳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顧某某近親屬的委托,經被告人顧某某本人同意,指定王書麒律師為被告人顧某某的辯護人。
辯護人接手案件後,到公訴機關查閱了案件相關材料,多次在看守所會見被告人顧某某,並參加了案件的審理,對整個案件事實有了進壹步的了解。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首先,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某開設賭場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原因如下:
1.被告人顧某某在公訴機關設立的賭場海寧參觀茶館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經法庭查明,本罪該段主要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辯護人關於賭場系三人共同開設的問題時,與被告人顧某某的陳述壹致。在此事實中,賭場開設在海寧市參觀茶室,由曹某開設,賭場的場地由曹某提供,而賭場的工作人員均在被告人王某某手下。當時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寧、嘉興王店等地很有影響,經常搶占他人場地(本案第二項指控中,被告人王某某搶占他人場地的案件有多起)。被告人王某某要求被告人顧某某入夥開設賭場,被告人顧某某不敢違抗。被告人顧某某加入賭場主要是害怕被告人王某某的影響。根據2009年7月30日第8-9頁、2009年9月7日第7-8頁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當時柴鋪頭即被告人顧某某因怕得罪而被打,同意關門開業。孫某某的筆錄也反映了這壹情況,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證明了被告人顧某某害怕被告人王某某而對其動手的事實。
而且在開賭場的過程中,基本上顧某某是沒有權力的。賭場裏的工作人員基本都是王某某委派的,管理和分成也是王某某負責。被告人顧某某在公安階段筆錄及本案庭審中間如實供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偵查卷12、170頁,被告人胡某紅在公安偵查卷130、141頁,被告人孫某某在公安偵查卷16、62-63頁,被告人胡某平在此。除上述被告人在本院庭審時如實陳述外,謝某某、楊某某、付某某、陳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樓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也予以確認。根據上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尋根訪賭場開業中,賭場內的抽牌、洗牌、維持秩序、銷牌均由王某某委派的人員控制,被告人顧某某在賭場內無任何權力。其實他的存在是可有可無的,有沒有被告並不影響賭場的開業和經營。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在開設、經營賭場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當是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被告人還具有下列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情節:
1,被告人顧某某社會危害性較小。開在和寧尋根參訪茶館的賭場開業不到壹周,期間已經舉辦了五場。這壹事實已被法庭調查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所證實,公訴機關也認可這壹事實。與本案開設賭場及開設其他賭場的壹般犯罪相比,尋根訪賭場開設時間較短,次數較少,影響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被告人顧某某認罪態度較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在偵查機關對被告人顧某某的第壹次詢問中,被告人顧某某就對其到賭場開設賭場的事實供認不諱。在公安機關的整個偵查過程中,被告人顧某某始終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述壹致。本案整個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顧某某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如實回答公訴機關和法官的提問,自願認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酌情從輕處罰。”
3.被告人顧某某配合公安機關對其他犯罪事實的調查,並有悔罪表現。在偵查機關對被告人顧某某的第壹次詢問中,被告人顧某某如實供述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實,對公安機關偵查此案提供了壹定幫助。而且在整個偵查階段,被告人顧某某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對本案涉黑案件和聚眾鬥毆的犯罪事實提供了證人證言。辯護人、被告人顧某某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對公安機關偵查其他案件起到壹定作用,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某某作為從犯在尋根訪賭場中起次要作用,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請法院本著刑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考慮辯護人的意見,對被告人顧某某減輕處罰,給被告人顧某某壹個重新做人的機會。謝謝妳
辯護人:浙江興佳律師事務所。
王書麒律師
2010四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