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職業,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修正案(XI)後,原刑法第三百零三條開設賭場罪的量刑起點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改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其他關於刑事案件中開設賭場罪的規定,在現行司法解釋中,主要有《關於辦理跨境賭博犯罪若幹問題的意見》(2020)、《關於辦理開設有賭博機賭場若幹問題的意見》(2014)、《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若幹問題的意見》(2010)。在上述相關司法解釋中,開設賭場行為的認定、定罪標準、涉案金額、賭資等。壹般如下:廣州刑事辯護律師
壹、“開設賭場”行為的認定:
在現有的司法解釋中,屬於開設賭場的情形主要包括:
(壹)賭場經營者、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管理人,或者以租用賭廳、賭桌、提供賭博場所、提供賭資、設置賭博方式等方式組織賭博的;
(二)受賭場指派、雇用,組織賭博並向賭場收取費用的。
(三)以開戶、洗碼等方式為賭博提供資金擔保服務的。
④建立、購買或租用賭博網站,申請並接受投註,為他人提供賭博,組織他人賭博,或參與賭博網站,申請利潤分成,擔任賭博網站,申請代理並接受投註等。
⑤設置賭博機、老虎機,組織賭博活動。
二、立案定罪的標準:
開設賭場罪是2006年第六修正案增加的新罪名。在此之前,開設賭場的行為被視為賭博罪。2006年以後,雖然單獨設立了開設賭場罪,但至今沒有單獨的罪名標準。這是否意味著犯罪沒有標準?
通過參照“違法所得累計達到五千元以上”、“賭博數額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達到二十人以上”(情節嚴重的標準為數額6倍以上)等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定罪標準,以及《關於網絡賭博犯罪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關於網絡賭博犯罪的“抽頭漁利總額達到3萬元以上”、“賭資總額達到30萬元以上”、“參賭總人數達到120人以上”等情節嚴重(6倍標準),可以知道,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定罪標準與增設罪名前的賭博罪相同。
因此,廣州刑事辯護律師陳桂雄律師認為,開設賭場罪可以參照《關於開設賭場適用賭博機若幹問題的意見》直接把握。
此外,上述司法解釋還對開設賭場的特殊行為設立了單獨的入罪標準。比如開賭場用賭博機壹般入罪條件是10以上,對未成年人只需要2個以上;比如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服務費金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等等。
三。* * *同壹犯罪的認定
在上述司法解釋中,是否屬於* * *罪,以主觀上是否明知他人實施開設賭場罪並為其提供場地、技術支持、資金、資金結算等服務、網站代理,或者是否存在受雇參與賭場管理分成、收取賭場老板組織客戶回扣費用、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等行為來認定。廣州刑事辯護律師
對於主觀明知的推定,主要來源於“(壹)收到行政主管機關的書面通知後,仍實施上述行為的;(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渠道、廣告宣傳、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不正常的;(三)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故意銷毀或者修改資料、賬冊,逃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四)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其他情形。”考慮。
這類* * *共犯犯罪的入罪標準主要包括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654.38+0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以及其他行為(如提供軟件開發、技術支持、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渠道、廣告、發展會員等。)收取2萬多元服務費。其中,對於投放廣告,還單獨設置為賭博網站中與網站、賠率相關的廣告10條以上或賭博網站中的廣告100條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