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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必須請律師嗎

開庭不是必須請律師,請不請律師是當事人自己的權利,自己可以決定,在民事訴訟的案件中,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人員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等。

官司的費用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壹般要向人民法院繳納案件受理費,如有必要還需要聘請律師,律師費由當事人與律師協商。人民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費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開庭的流程:

1、開庭時,法官會先看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然後宣讀壹系列法庭審理規則,詢問雙方是否要求法庭方面的人員需要回避等等,壹般情況不需回避。

2、法官要求原告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並出示證據(有時候法官為了節省時間,壹般會用壹句話帶過,說被告已看過起訴內容,則此步可以省略)。除非原告有新的陳述,可以補充表達出來。

3、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反駁,並出示證據。

4、法官分別詢問原告和被告關於案件的證據,有什麽觀點和看法或反駁——這叫質證,還會詢問涉及案件的具體細節。如果需要對證據進行進壹步的鑒定“是否屬實”的,此時應該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

5、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辯論。

6、辯論完畢,法官會向雙方詢問是否願意調解解決糾紛,如果雙方願意調解並能調解成功的,法官會出具調解書,雙方簽名之後生效;如果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則法官不再調解。當然,如果在開庭幾天後,雙方可以再調解,並能達成壹致意願的,可以告訴法官,按調解成功來解決,由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

7、整個庭審過程,有書記員記錄雙方各自的發言。如果其中壹方不願調解,那麽在各自發表完畢陳述後,書記員將庭審的記錄打印出來,要求雙方看過有沒有跟在庭審過程發表的言語有出入,有的可以適當修改並在修該處簽名。雙方看完或修改完成庭審筆錄之後,庭審結束。

民事糾紛案件的基本流程如下:

1、寫訴狀。民事起訴狀是啟動法律程序的壹個重要法律文書。恰當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的陳述和法律依據,都是決定官司勝敗的重要因素。所以,寫訴狀要有好的構思和設計,否則,不僅會影響訴訟結果,有時還會造成費用的損失。

2、立案。首先要選擇壹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然後遞交訴狀和證據及其他相關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書後,等待法院傳票通知開庭。

3、開庭。開庭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調查階段的舉證、質證是專業性很強的訴訟行為。辯論階段是充分闡述支持自己主張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的時候。其目的是說服法官和對方當事人認可自己的觀點。辯論結束後等待法院判決。

4、判決。開完庭後作出判決是法院的工作。當事人在拿到判決書後,如不服判決要及時上訴啟動二審程序。否則,壹審判決生效,雙方爭議的問題要按照判決履行。

5、執行。判決生效後,如當事人不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另壹方當事人應及時申請法院執行。拒不履行判決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罰款措施,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以上只是訴訟過程中的幾個主要環節。在整個訴訟中還有很多訴訟行為需要註意,比如舉證期限、提出反訴以及申請鑒定和證人出庭等等,這些細節至關重要。“細節決定成敗”這句話用在訴訟中是很恰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壹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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