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壹條* * *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官可以審問被告。第壹百九十九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應當予以警告制止。不聽制止者,可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和拘留必須得到總統的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或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前有哪些準備?
庭審前準備:1。確定合議庭成員;2、將再審決定書、起訴狀副本,送達同級檢察院,並告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3.至少在開庭三十日前將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副本送達原審被告人或者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依法委托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4.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最遲在開庭前15天,重大疑難案件在開庭前60天準備出庭;5.開庭7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6.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在開庭七日前送達;7.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7日前提前公告案由、原審被告人或者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