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開庭後法院什麽時候宣判?
1.壹般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公訴案件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開庭後的審判時間有長有短,壹般無法確定宣判時間。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壹切判決都應當公開宣布。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刑事案件開庭後必須多久宣判?
壹般半年內就能拿到判決書。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的,按照二審審限審理,自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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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判,應當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