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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律師可以和法官溝通嗎

法律分析:律師與法官即使溝通,是非常正常的現象。但是,律師不能存在違反規定要求私自去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比如賄賂等,參與影響依法辦理的案件等這些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 法官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秩序、危害公***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九)泄露國家秘密的。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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